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现对第133次校学位会同意授予学位但仍需修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如下:
相关研究生应根据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撰写修改说明,导师与学院应切实履行审查责任,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装订版,装订版需导师学生签字及电子版)及论文修改说明(详见附件)于9月28日之前交研究生院727室。相关研究生完成以上流程后,方能领取学位证书。
联系电话:82519841。
附件:133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后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doc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