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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1-07  浏览次数:3358

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是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和构建研究型大学精英教育体系、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精英人才的重要举措之一。为加强对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的管理,确保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第二条  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的目的,通过为研究生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来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精品课程应反映学科前沿的科技成果,采用现代化教学方式,教学过程中贯穿创新方法和科学思维,并重视创新型实验和实践,以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他课程建设,通过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提高学科整体教学水平,并保证研究生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研究生精品课程评选条件

第四条  教师队伍

有一个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第五条  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积极整合优秀教学成果,及时反映和吸收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体现先进教育理念和时代要求。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应科学地体现其基础性、宽广性和系统性,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应把握得当;学位专业课应体现实践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有利于研究生自主性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根据课程特点,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  教材

积极引进和使用国内外高水平优秀教材、原版教材,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双语教学或自编特色教材,开发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课件,组建配套的电子教案、电子图书、资料库、案例库等。

第八条  教学条件

教学资源建设初具规模,并能经常更新,运行机制良好,在教学中确实发挥了作用。

第三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范围及要求

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的重点是建设基础较好、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公共学位课、各个学科的学位课、选修课、实验课,且已连续开课3年以上。

第十条  个人申请

由课程负责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本院系。

第十一条  (系、部)初选

(系、部)组织初评,初选合格的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学校评选

研究生院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选,确定建设课程,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立项的研究生精品课程

第四章  研究生精品课程的资助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周期为2年,学校将给予2万元的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分年度投入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的总体可行性方案,把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融合为一体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教育技术的改进,包括各种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课堂、课外)等。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涉及教材的建设经费可申请由“研究生教材建设专项资助资金”项目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调研、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教材和多媒体课件素材的购置,与课程建设有关的教学研究论文出版等费用。

第五章  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管理、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部)要高度重视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规划,加强管理,以保障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研究生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阶段性检查和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

对获准立项建设的研究生精品课程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合格,拨发后期经费;检查不合格,将停止拨款,给予1年整改建设。整改合格的恢复建设资格,但不补拨相关建设费用;复查不合格则取消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资格,2年内不能申报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

第十九条  验收

立项课程到期后,课程负责人应提交课程建设总结报告,由研究生院聘请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的授予“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颁发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若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该课程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计划,2年内不能申报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对通过验收并取得突出成果的课程,将在该课程的后续建设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由于课程组成员工作发生变动而不能继续履行课程建设职责,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并经所在学院(系、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由于课程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而不能继续履行课程建设职责,由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相应的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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