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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1-07  浏览次数:33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有关环节和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相应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了解和评价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重要环节,使任课教师能深入检查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应按相应管理规定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并自觉按学校课堂文明守则及研究生相应管理规定遵守课堂纪律。

第六条 开课前研究生应在研究生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相关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的笔试方式,也可以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或)试卷的成绩等综合评定,学位课一般应采用笔试的方式。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制。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记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第三章  免修、免考与缓考

第九条 对符合免修、免考相关规定的课程,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部)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考有关课程。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研究生培养计划内的课程,研究生在入学前2年内曾参加我校的研究生课程学习且与在校研究生同时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后,其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可以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缓考必须有学校医院诊断),并经导师、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批准。被批准缓考的同学,应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正常记载。

第四章  课程重修、重考及改修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安排补考,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研究生在前三学年内,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每门课程重修(或重考)最多不超过2次,经2次重修(或重考)仍不合格的应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 课程的重修(或重考),学校均不单独组织,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重考课程的研究生可以不参加课程的学习,参加下一次同一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参加重修(或重考)的研究生的成绩按重修(或重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重修(或重考)手续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单位教务办提出申请,由教务办审查其申请资格与条件属实后统一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核实并备案,由研究生院培养处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或考核)。

第十五条 学位课(必修课)考核不合格不能改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也可以在导师指导下改修其他课程,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按选课更改相应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因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而使研究生无法重修时,由研究生所在院(系、部)做出具体安排,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历研究生、2008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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