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04] 22号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课教师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优良,身心健康,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并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
(三)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及其相当职称的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特殊情况应报研究生院审批。
(四)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三个月前由有关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部)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五)第一次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的前一学期通过院(系、部)组织的课程试讲,合格者方可正式开课。
二、新开课程
准备开设新课的教师应提交书面申请,充分阐明新设课程的必要性,同时写出课程的详细教学大纲,经系(教研室)讨论通过后,提交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各院(系、部)将同意开设的课程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教学内容
(一)任课教师应按学科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学,任课教师有责任听取研究生及其所在学科或学院(系、部)等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大纲提出修订意见,更新教学内容;大纲修订后经所在院(系、部)批准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二)课程教学大纲内容
1.简况
课程编号;课程的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预修课程;适用学科;任课教师姓名;主要教学内容(300~500字)和基本要求;主要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
2.课程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3.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1000-1500);
4.实验(上机)内容和基本要求;
5.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要求。
(1)课内教学活动;
(2)课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教学活动中能力培养的安排及要求;
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本课程教学中对于现代教学技术(计算机、多媒体、网络)的实际应用或其它教学环节。
(三)研究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应使学生对专业的基础理论有深入了解,专业课要反映本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动态。
四、教学方法
要建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能力。要重视和促进研究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倡精讲和开展专题性的课堂研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对研究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旷课达本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或缺交本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规定试验的学生不准参加课程考核,必须重修。任课教师于本门课程考核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院(系、部)教务办公室及研究生院。
(二)任课教师和有关教研室须在开学前做好准备工作,将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目
通知有关学院(系、部)。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任课教师的,有关教研室必须提前向学院(系、部)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四)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若因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者,要提前填报研究生停、调课申请报告单(一式二份),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上课时间、地点变动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中临时调课或请人代课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五)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进行教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学总结存各学院(系、部)备查。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系、部)要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考查并记录考查结果,作为教师考评和学科质量评估的依据之一。
(六)对于两年内没有正常开设的课程将取消课程设置,若重新开课将按新增课程履行手续。
六、课程考试
任课教师在进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时要严肃认真,公正合理。
(一)命题
1.命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进行命题,试题题量、结构、难度要合理;
2.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及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付印;
3.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标准(或参考)答案及阅卷评分标准,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分值;
4.参加命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查处。
(二)研究生课程考试的组织工作
全校性公共课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安排监考人员;专业课由各学院(系、部)负责组织,并安排2名监考人员。
(三)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
1.考试方式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的笔试方式,也可以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或)试卷的成绩等综合评定,学位课一般应采用笔试的方式;
2.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
3.课程考试试卷归档要求
博士生课程考试试卷于课程考试结束后交到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由教务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存校档案馆;
硕士生(含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试卷于课程考试结束后存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公室,其中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办公室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保存。
(四)试卷批阅
1.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人员发现试题命题有误,或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如果是专业课应及时报告院(系、部)主管领导,如果是公共课要及时报培养办公室;
5.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人、教研室主任、院(系、部)主管领导联合签名,并说明理由,报研究生院备案;
6.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
七、课程选课人数的要求
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鼓励跨专业、跨方向选修课程。
对招生3至5人一级学科的院(系、部),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2人;
对院(系、部)招生6至1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3人;
对院(系、部)招生11至2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5人;
对院(系、部)招生21至5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8人;
对院(系、部)招生51至8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10人;
对院(系、部)招生81人及以上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15人。
各招生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标准的规定。
八、教材选用规则及编写
(一)选用原则
所选教材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尽可能采用新版教材,体现最新科技成果,适应教学改革要求。
(二)教材选用的具体要求
1.任课教师选用上课用书,填报教材使用计划表一式3份,须经学科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院(系部)统一于每年春季学期6月1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凡未经选用、认定的教材或配套教材不得在学生中强行兜售或误导卖给学生;
3.教学单位不能擅自选定并订购教材售给学生,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教学领导的责任。全校研究生教学用书由校教材管理部门统一订购、管理、发售。
(三)教材编写
任课教师应根据研究生意见与学科发展情况,经常更新教学内容,并参加或主持适应于研究生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的编写。鼓励教师参加学校和全国优秀讲义及教材评选。
学校为鼓励我校教师编写高水平的专著和教材,特设立了教材资助专项资金,相关规定见“校研字[2000]16号”文件。如果教师编著的教材被入选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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