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坚持开放办学,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管理,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10〕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出国(境)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因私出国(境),其中国家公派包括“国家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国家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单位公派包括“校际、院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出国(境)短期交流”。
第二章 国家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学位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境)外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四条 公派学位生的选拔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公派学位生,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通过后,学校给予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第六条 学校可为公派学位生保留研究生学籍,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公派学位生可返校继续攻读学位。
第七条 公派学位生自出国(境)日起下一学年度学费可缓缴,学校停发其出国留学期间的助学金。
第八条 公派学位生若返校继续攻读学位,学校将为其补发助学金至规定的年限,并按年度收取其应缴学费。
第九条 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校为公派学位生保存档案、户籍和党团组织关系。
第三章 国家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条 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联培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境)外从事课题研究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一条 公派联培生选拨与管理、办理派出手续,同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公派联培生保留研究生学籍,公派联培生应按照留学期限结束后返校继续攻读学位。
第十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公派联培生享受国家资助,学校正常收取其学费,并停发助学金。返校后,助学金补发至学校规定的年限。
第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校为公派联培生保存档案、户籍和党团组织关系。
第四章 校际、院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五条 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校际联培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通过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派出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院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院际联培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通过以下派出渠道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
(一)我校学院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后报研究生院获批准的。
(二)我校学院导师科研合作渠道报研究生院获批准的。
第十七条 校际、院际联培生的选拔、学费、学分、学位等方面事宜按照双方协议规定办理。协议中未提及的,校际、院际联培生可提出申请,经中方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校际、院际联培生出国手续、在外学习与研究等其他事项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要求执行。经学院导师科研合作渠道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留学备忘。
第五章 出国(境)短期交流研究生
第十八条 出国(境)短期交流的研究生,是指经导师、学院与国(境)外相关机构联系,并经学校批准而赴国(境)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的研究生。
第十九条 短期交流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短期出国登记。
第六章 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况的我校在读研究生:
(一)拟注册为国(境)外某大学学生。
(二)出国(境)攻读学位既不涉及到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也不是建立在学校科研合作平台上。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在出国前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前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境)审批表》,方可办理派出手续。对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研究生,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地区)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发生人身意外,由研究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须恪守学术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知识产权、保密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要定期(至少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及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习情况,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国内导师要保持与在外公派联培生的联系,关心其学业和生活情况,加强学术指导,提高培养质量。每学期末,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报告本单位公派留学研究生的在外学习生活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应提前3个月办理手续,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学校及国家有关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我校在籍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注明双重身份,即国(境)外某大学或研究机构访问研究生、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八章 回国事宜
第三十条 出国(境)留学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返校继续攻读学位者,在回国(返校)后的1个月内,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回国(境)登记表》,报送研究生院后,学校给予办理补发助学金、学分互认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派留学研究生应按留学期限按时回国(返校),各学院、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超过留学期限不归者,学院负责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其代办退学手续,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国际交流管理与信息统计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与国(境)外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研究生院复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应及时登记并统计各类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信息,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登记统计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哈尔滨工程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境)审批表
2.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事项变更申请表
3.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4.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回国(境)登记表
5.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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