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院函〔2014〕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学校决定实施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
第二条 优先资助有资格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但因上报国家未被录取或名额受限未报送到国家的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资助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 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
国际往返交通费设最高限额,未超限额者实报实销,超过限额者,按最高限额执行。欧美地区(包括澳洲)最高限额:12000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最高限额:6000元人民币。
各国家地区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六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七条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八条 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其中,雅思成绩6.5分,托福成绩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九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十条 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选派范围不包括曾享受学校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专家评审环节确定的排序择优选派。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材料视为本项目的申请材料,本项目资助录取结果将于每年6月公布。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管理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出境前指派负责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获得资助的学生传达外事纪律和进行出国前教育。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出国前与学校签署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在外留学期间的助学金、由学校承担的导师助研津贴停发,返校后资助期限内停发部分不再补发,资助期限外停发部分补发至返校时间。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办理完出国手续并购得赴相应国家的国际机票后,学校按照资助标准支付留学期间的生活费;获得资助的学生回国后,凭国际机票发票和登机牌报销国际往返旅费。
第十九条 各学科试点单位参照本办法自主执行校派出国(境)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国际处。
附件:
1.哈尔滨工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留学协议书
2.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经费借款审批单
3.哈尔滨工程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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