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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7  浏览次数:4282

校研字〔201515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遴选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院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569

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是指导、培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博导遴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四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相关政策法规,身体健康,能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五)具有博士学位。

(六)具有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七)至少独立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八)有不少于3名(含本人在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的指导小组协助指导博士生。

第五条 学术水平要求

(一)工学学科:近5年公开发表5篇以上(含5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3篇被SCI检索。

(二)法学、管理学学科:近5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被SCISSCIA&HCI收录1篇,或被EI期刊收录3篇,或被CSSCI期刊收录5篇。

第六条 科研工作要求

(一)教授申请博导:近5年至少承担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正在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能够满足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二)副教授申请博导:近5年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承担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有经费资助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七条 遴选程序

博导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学院。

(二)学院初审

学院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遴选办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与公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审核材料、听取申请人答辩及大会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表决结果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2/3及以上者为通过初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选通过名单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与公示

校学位委员会在审核材料、听取答辩及大会讨论后,对提交会议的初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表决结果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2/3及以上者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发文公布。

第八条 为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学校允许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导。申请跨学科的博导必须在原学科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生。每名博导最多可同时在2个一级学科指导博士生。

第九条 对于无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允许教师在相近博士授权学科申请博导。

第十条 对于与我校联合申报学位点的合作单位,其导师遴选事宜原则上按申报学位点时的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学校急需的特殊人才和高层次引进人才,可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校研字〔201334)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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