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1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切实保证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设立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为加强实践教学经费的预算及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实践教学经费额度
第二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由实践教学培养费和实践教学路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培养费额度为,在哈尔滨市内进行实践的工科类学生为1400元/生、文科类学生为1200元/生(由于企业合作项目的需要,在校内进行实践的学生,其培养费额度为工科类学生700元/生、文科类学生600元/生),在哈尔滨市外进行实践的工科类学生为2800元/生、文科类学生为2400元/生。
第四条 学校负责为市外进行实践的学生报销一次性往返路费(火车硬座、长途公共汽车或轮船三等舱位)。
第三章 实践教学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实践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研究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工作发生的路费、住宿费、市内公交车费、资料费、保险费、邮寄费、指导费、管理费等。
第四章 实践教学经费管理流程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的第1学期末,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报院系审批。
第七条 院系依据审批合格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实践教学经费支出预算(含实践教学培养费预算和路费预算),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研究生院依据审批合格的支出预算,核算全校的实践教学经费预算总额,于第1学期末报送财务处审批。
第九条 财务处对实践教学经费预算审核后,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中列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并将实践教学经费划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依据文件安排使用。
第十条 每年6月、12月院系需到研究生院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可赴财务处报销实践教学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于在异地实践计划有调整的院系,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办理变更备案,研究生院将据此进行经费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不定期组织实践教学专项检查,查阅实践教学相关文档、材料,检查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虚报、瞒报或挪作它用的,一经查实,将终止该院系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除上述开支范围之外还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费全部由学校安排使用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