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28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评审工作的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评定方案并组织本单位的申请、评审公示和申诉处理等工作。
二、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学制范围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制范围内的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学制范围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
三、评审依据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基本条件、原则、程序等参照(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名额通过研究生系统下发。
(二)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按年级划分,评审工作的基本条件、原则、程序等参照(附件2):《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名额通过研究生系统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加强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应职责,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负责。各学院分党委纪检委员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
(二)各学院要在研究生中做好宣传工作,使学生全面了解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明确申请条件,掌握评审工作程序和具体时间安排,确保通知到每一位研究生。
(三)各学院应总结上一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广泛征求研究生和导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和实施细则。方案应体现学科特点,综合考虑研究生科研成果、学习成绩、论文进展、科技创新情况以及关键环节考核情况。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应以学习成绩和科学研究为主,若学院方案中含综合素质加分,加分比例最多不超过总成绩的5%,且加分项应主要考虑省级及以上各类荣誉奖励。学业奖学金应明确对不同年级研究生的评定标准。学院评定方案须经研究生院备案后,在全院公示,一经公示不能随意变更。
对于和本学院之前规定有调整的相关政策,须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确保公平公正,提前公布、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四)各学院应健全学术成果评价体系,规范学术论文等相关指标的使用,注重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鼓励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分类评价,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
(五)建立学术诚信承诺机制,学院要对研究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评价细则中对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列明学术诚信要求,要严格审核申报研究生的申请资格与申请材料,对于违反科研诚信、弄虚作假、发生学术不端事件,以及违反校规校纪、欠费、档案未在学校等情况的研究生,一律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切实组织好评审工作。要做好各评审环节的公示工作,并设立监督电话,公示内容包括学院评定方案和实施细则、名额、初审结果等;要及时受理、处理好学生的申诉。
(七)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生违规操作行为和严重工作失误的学院,将减少其下一年度的申报名额,直至取消学院评审资格。
(八)如果提交材料存在涉密信息,由申请者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报送。
五、工作安排
(一)学院制定评定方案
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于9月23日(周一)前报研究生院备案。经备案后的方案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与解读。
(二)学院组织评审工作
各学院按照各类别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于10月18日(周五)前完成评定和公示工作(评定过程中应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院提交评审材料
10月21日(周一)前需提交的材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汇总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排序汇总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汇总表》纸质版签字盖章后交至研究生院/研工部(主楼726室)。
六、注意事项
(一)根据《关于自2017年起博五、博六年级博士研究生不再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研院函〔2017〕5号),博五、博六年级博士生不再参评国家奖学金。
(二)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如需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需要取得突出成绩,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机制。原则上硕士学位阶段最多只能申请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三)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和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申请的,成果要特别突出,且在本年度拟获奖学生中总分排名前30%。同一获奖成果(含学习成绩)不得重复使用,一经查出,取消本次及以后的参评资格。学院需提供与特别优秀或重复申报学生人数相同数量的备选学生,经过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确定最终获奖人选。对于学院无法使用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应第一时间反馈研究生院,学校将依据名额分配方案比例数据调整至其他学院使用。
(四)各学院应将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竞赛活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重要赛事获奖情况,纳入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价体系中。
七、申诉受理
学校受理申诉方式
Email:ygb@hrbeu.edu.cn
电话:82589727、82589731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