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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01-13  浏览次数:11655

校研字〔200711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研究生教育优秀工程,保证我校的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我校博士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现就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一、理学、工学博士学位研究生至少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录用)3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学术论文已发表),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在SCI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

(二)至少被SCIEI收录1篇学术论文。

二、法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生至少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录用)3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学术论文已发表),且在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及被EI(或SCI)收录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

三、博士学位研究生撰写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

四、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为指导教师(或博士生副导师)。

五、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哈尔滨工程大学。

六、国内核心期刊的规定

(一)对于理学、工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国内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及扩展期刊(可查阅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网页,网址:http://159.226.100.178/html/ lyqkb.htm)以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

(二)对于法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国内核心期刊”指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可查阅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网页,网址:http://cssci.nju.edu.cn/cssci_qk.htm)、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要目总揽》中收录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以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

七、关于录用通知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科研成果是否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认定

对于准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审查表”(见附件),由指导教师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是否与学位论文相关、学术论文是否已被录用以及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等,指导教师对审查结果负责。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向研究生院同时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审查表”(由学位点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或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原件、发表论文的复印件(需复印刊物封皮、目录及学术论文全文,被录用的需提供论文样稿);获得科研成果要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SCIEIISTP收录的要提供收录证明原件(应由校图书馆出具证明)。

八、其它有关说明

(一)被SCI(或EIISTP)收录1篇学术论文等同于在核心期刊及SCI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学位论文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效名次,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等同于在国内核心刊物和SCI(或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排名前2名,若排名第2,则排名第1的发明人必须为其指导教师或博士生副导师,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工程大学”)1项,等同于在国内核心刊物和SCI(或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申请3项以上(含3项)发明专利(排名前2名,若排名第2,则排名第1的发明人必须为其指导教师或博士生副导师,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等同于在国内核心刊物和SCI(或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四)同时符合本条(一)、(二)、(三)中多项规定的,等同于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合计不能超过2篇。

(五)在国外著名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本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排名前2),等同于满足本规定的第一条;被SSCI收录1篇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且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为指导教师或其博士生副导师),等同于满足本规定的第二条。

(六)所有核心期刊的增刊若不被SCI(或EI)收录,均不视为核心期刊。

(七)涉密学位论文可同时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2007年5月1之前申请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排名按原校研字〔200518号文件执行;2007年5月1之后(含5月1)申请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排名按本文件执行。

九、本规定自200811日后(含1月1)申请答辩的博士生开始执行。2008年1月1日前申请答辩的,按校研字〔200518号文件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校研字〔200518号文件废止。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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