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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03  浏览次数:25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外国留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研究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与外国留学研究生管理的各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坚持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国内研究生趋同管理,同时兼顾留学生特殊性的原则,规范外国留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与中国人民友好交往。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申请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国际处负责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并将拟录取名单同时报送研究生院、国际学院。

第五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须在规定时间持JW201表或JW202表以及入学通知书到国际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国际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学后4周内(含4周)未请假或假满逾期4周(含4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已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2周内(含2周),应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并经所在院系、国际学院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2周不注册者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注册者,应按自动退学处理,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外国留学研究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等其他节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三章 考核、考勤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入学后的1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培养计划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外国留学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课堂秩序或长期旷课的留学生,授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经院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留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安排补考,外国留学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每门课程重修(或重考)最多不超过2次。

因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外国留学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外国留学研究生所在院系协调,开课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 外国留学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外国留学研究生事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国际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事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4个教学周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国际学院、国际处和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事假一般累计不得超过4个教学周。

    外国留学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国际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病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8个教学周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国际学院、国际处和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病假一般累计不得超过8个教学周。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国留学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国际学院批准。

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者,时间在1周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时间在1周以上、2周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2周者予以退学。

外国留学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校不受理外国留学研究生转学申请。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转导师。由于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须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国际处书面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超过4个教学周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时间一学期内超过8个教学周者;

(三)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学籍变动(处理)登记表》,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国际学院、国际处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每次休学不得超过1个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3次。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国际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或重考仍有课程不合格的;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取消复学资格者);

  ()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连续2周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假满逾期2周仍未返校的;

()每学期开学2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注册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因个人原因经3次开题均未通过评审的;

()经导师及所在院系认为无法坚持完成学业,并经学校批准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符合学校其他退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对外国留学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由国际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留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6年。留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2.5年,最长4年。

    二十五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学位论文,但学位论文答辩最终未通过,可申请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申请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习不到一学年退学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负责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国际处负责颁发。

第三十一条 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原因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及其答辩无效,学校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颁发后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以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习评定工作,对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包括休学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含课程考核的大作业、文献综述报告、论文摘要、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外国进修生

第三十六条 外国进修生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外国进修生分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外国进修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外国进修生本人需根据专业研究的需要,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经导师批准后,可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外国进修生进修期满,完成进修计划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及导师、国际学院出具相关证明,国际处颁发进修结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国际处、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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