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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5  浏览次数:30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保证项目选派质量和留学效益;加强对派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专业学习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促进科研合作项目的建立与开展,进一步推动国内外高校学科、人员之间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派出留学人员的情感联系,为学生按期回国服务奠定基础。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二条 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的项目实施学院。

第三条 选派对象为正在国外留学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人员的博士生导师,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

第四条 资助交流访问期限为一个月。

第五条 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第六条 派出人员访问的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应与所派出学生留学单位一致;派出人员邀请方应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机构主管部门。

第七条 资助一次国际往返交通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生活费。

国际往返交通费设最高限额,未超限额者实报实销,超过限额者,按最高限额执行。欧美地区(包括澳洲)最高限额:1.2万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最高限额:6000元人民币。各国家地区生活费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申请人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生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内指导教师。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

第十条 身心健康。

第四章 选拔方式

第十一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公派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专家评审环节确定的排序择优选派。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公派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的材料视为本项目的申请材料,本项目资助录取结果于每年9月公布。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导师办理完出国手续并购得相应国家的国际机票后,学校按照资助标准支付交流访问期间的生活费;获得资助的导师回国后,凭国际机票发票和登机牌报销国际往返交通费。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导师回国后,应在全校作关于本次国际交流访问的专题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附件: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经费借款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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