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院函〔2015〕27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研院函〔2014〕53号),经学生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评审,最终确定了2015年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录取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身份、留学期限、资助期限等以本通知为准,不得变更。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6年3月31日。凡届时未能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二、学校为留学人员提供的资助主要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确定的资助期限执行,留学期限超出资助期限者,超时期间的费用原则上由留学人员自理)。
赴英国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报销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
三、获资助博士生在外留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及由学校承担的导师助研津贴,返校后资助期限内停发部分不再补发,资助期限外停发部分补发至返校时间。
四、学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1.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哈尔滨工程大学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留学议书》,办理护照、签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
2.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我国及留学所在国法律法规、《哈尔滨工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留学议书》的有关规定。
3.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的管理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2〕58号)文件执行。
五、获资助学生的资助费用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专项经费支出;获资助学生所在学院具有综合改革试点经费的,该类学生的资助方式由所在学院自主确定。
附件: (点击下载) 2015年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录取名单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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