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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最长培养年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12  浏览次数:8576

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的最长培养年限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籍管理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能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将不再具有我校博士研究生学籍,不再享受学校对在籍博士生提供的相关条件,不能获得我校博士毕业证书。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申请学位年限,但自入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8年(含休学等时间在内)。

第三条 博士研究延期申请博士学位的须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个学期提交详实的博士学位论文进展报告,说明发表学术论文情况、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及预期答辩时间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领导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延期。

第四条 通过延期批准的博士研究生,若能够在延长时间内,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相应的学位审核程序后,可获得我校博士学位证书。若博士研究生在延长时间内,仍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要求的,校学位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已办理退学及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博士研究生,不能再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9级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26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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